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保监罚〔2016〕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太平人寿予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5-24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滨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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