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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07****83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8民初12323号
    案号 (2019)沪0118执8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借款本金4,941万元;   二、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借款期内利息1,325,334.11元;   三、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截止至2018年6月20日的罚息192,205.39元;   四、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自2018年6月21日起的罚息(以4,94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188%,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 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复利(以74,218.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188%,自2018年2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51,115.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188%,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七、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可以与抵押人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6号1幢的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八、被告国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小平对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所负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0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006元,由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承担75.70元,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国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小平共同承担301,930.30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国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小平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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