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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食罚处字〔202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丰庆路店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明胶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经研究,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慧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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