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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环罚字〔2017〕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7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公司各生产线满负荷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热电锅炉烟气处理设施、有机废气锅炉正在运转,经我局对你公司外排废水、外排热电锅炉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监督监测,其外排废水达标,热电锅炉烟气烟尘、厂界无组织废气恶臭浓度超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江环罚告〔2017〕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8
    决定机关 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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