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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环罚字〔2016〕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6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公司合成氨厂气源车间未按规定存放危险废物,将废机油露天存放,且废机油回收管有少量废机油泄漏至原有的废机油收集坑,露天存放废机油的地面上有废机油泄漏的痕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环罚告〔2016〕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16年12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要求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局案审委集体审议,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合考虑决定维持原处罚意见。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公司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4
    决定机关 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