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诺德动物诊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7C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78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203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1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8604290】。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第二申请人返还订金人民币500,000元;(二)第二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160,000元;(三)第三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返还已支付的投资款人民币600,000元;(四)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五)第一申请人向第三申请人返还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937,018.82元;(六)第一申请人返还从第三被申请人账户挪走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527.90元;(七)第一申请人支付第一被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4,452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八)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96,213元,由申请人承担30,被申请人承担70。鉴于本案仲裁费已与申请人预缴的预付金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7,349.1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本案反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63,484元,由第一申请人承担40,第一被申请人承担60。鉴于本案仲裁费已与申请人预缴的预付金全额冲抵,故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第一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5,393.6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十)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上述应履行的各项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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