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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12MA****ML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14801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8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来春款项420,000元; 二、被告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来春期内利息64,260元; 三、被告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来春利息(以4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四计算); 四、驳回原告王来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364元,由原告王来春负担1,000元(已交),由被告宁波凝德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3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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