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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474****258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115民初4863号
    案号 (2021)鄂0115执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锦林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8391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9月21日起以983911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8元,减半收取72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14元,由被告武汉润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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