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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德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141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3民初1523号
    案号 (2018)豫0183执2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9
    发布日期 2018-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45元,由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由原告河南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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