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文综罚字〔202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7月1日16时40分,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两名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位于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水口村的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正常营业中,现场由运营总监TANSWEEFUN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陪同下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一处室内运动场,该室内运动场有部分消费者正在进行疑似攀岩运动。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经营高危险性项目许可证》,现场负责人表示该运动项目才刚开始运营,暂未办理《经营高危险性项目许可证》。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交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2021年7月5日,经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这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7月6日上午,执法人员对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7月7日上午,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方梦霞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唐勇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TANSWEEFUN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人方梦霞身份证复印件。办案人员对受委托人方梦霞进行了案件调查询问。2021年7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况如下: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此案主要证据有:1.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2.法人唐勇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TANSWEEFUN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人方梦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人身份信息;3.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时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处于营业状态和当日执法现场相关情况;4.受委托人方梦霞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日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已调查终结。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30 |
决定机关 | 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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