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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百畅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748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三初字第2661号
    案号 (2017)津0103执29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30
    发布日期 2017-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三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借款7500000元、支付利息33835.75元。 二、第三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支付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逾期罚息217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付)。 三、第三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支付律师费50000元。 四、如第三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天津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对第三人天津百畅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百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范围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出具的津高新动抵登字(2014)第0003号、津高新动抵登字(2014)第0004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为准。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44元,由原告天津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负担1324元,第三人天津爱勒易医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9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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