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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8171****947J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981民初6406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29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8-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鑫旺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2月28日的利息为4,108,341.55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苏巧华、陈秋在最高债权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限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郑韩锋、李芸、宁德市锐奇机械有限公司、钟木生、陈瑞全在最高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限度内,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苏巧华、陈秋、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郑韩锋、李芸、宁德市锐奇机械有限公司、钟木生、陈瑞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鑫旺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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