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8171****94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81民初4441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恢5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19-10-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23000元及利息3201384.96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福建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陈泸业、郭晓霞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还款后,有权向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李芸、福建鼎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金晟贸易有限公司、郑韩锋、王步跃、陈晞、叶红梅、夏梅光、郑丽景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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