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8171****94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81民初5542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恢3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日期 | 2019-05-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6月21日止的利息为9,841,873.91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3260元; 三、李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建鼎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金晟贸易有限公司、郑韩锋、陈晞、叶红梅、夏梅光、郑丽景、王步跃在最高债权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费用3260元限度内,对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李芸、福建鼎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金晟贸易有限公司、郑韩锋、陈晞、叶红梅、夏梅光、郑丽景、王步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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