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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98171****947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981民初5996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9月21日共结欠利息8,756,123.78元,之后的本金、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公告费260元; 三、李芸、福建鼎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金晟贸易有限公司、郑韩锋、陈晞、叶红梅、夏梅光、郑丽景、王步跃在最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公告费260元的限度内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李芸、福建鼎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金晟贸易有限公司、郑韩锋、陈晞、叶红梅、夏梅光、郑丽景、王步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金隆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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