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批准内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5月14日9时01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宁海县桃源街道学勉北路与金水东路交叉口时发现,当事人宁海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学勉北路两侧(学勉北路与金水东路交叉口)道路上搭建围挡,占用城市道路总面积为1725平方米,其中东侧人行道长150米、宽3.5米,面积525平方米,车行道长150米、宽4米,面积600平方米;西侧人行道长80米、宽3.5米,面积280平方米,车行道长80米、宽4米,面积320平方米。当事人宁海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在现场向执法队员出具了《宁海县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宁城许准字[2019]第1716号),批准的临时占用位置、面积与现场一致,但批准的期限为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已超过批准期限。当事人宁海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在现场未能提供2020年1月29日之后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变更审批手续,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已影响到行人的正常通行。当事人未按照批准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宁海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2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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