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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众鑫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6****229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5民初542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1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林亭口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天津市众鑫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涵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55,4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滞纳金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以155,470元为基数); 二、天津市众鑫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天津涵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扣件损失合计58,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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