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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兴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朝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6****42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民终8844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1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4
    发布日期 2018-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兴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杭州美卡乐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1778.85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兴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杭州美卡乐光电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71778.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3月28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29350元、财产保全费为5000元,均由被告东莞市兴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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