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0330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40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恢1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强成柱、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治汛借款本金242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2014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强成柱、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治汛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三、被告许世灶、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强成柱、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21元,由被告强成柱、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诉5讼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强成柱、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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