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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金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61****48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2民初3504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3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玲芝借款本金75600元,并分别从2018年5月14日起,以39500元(期间应先后从2019年4月13日起扣除1000元,2019年6月30日起再扣除100元,2019年11月6日起再扣除3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4日起,以37500元为基数,分阶段(2019年8月19日及该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及该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玲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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