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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0330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民终2667号
    案号 (2018)皖0202执2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将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被告许世灶、潘宁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当金294万元并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向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未归还当金为基数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37148元,由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48元,许世灶、潘宁香、许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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