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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0330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02民初558号
    案号 (2018)皖0202执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20万元、典当综合费用及利息65600元并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计算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未还当金为基数计算); 二、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天泰大厦C区04房产(权证号:2011092982)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芜国用(2011)第290号)】享有抵押权,可以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0元,由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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