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0330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202民初540号 |
案号 | (2018)皖0202执1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日期 | 2018-08-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860万元、利息189万元,并以86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 二、被告许世灶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世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40元,由原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3300元,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454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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