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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豪斯茗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美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495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588号
    案号 (2016)苏0508执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日期 2016-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珈蓝茗香(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870万元。 二、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美芬、黄宝生、南通豪斯茗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珈蓝茗香(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珈蓝茗香(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豪斯茗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房产一套(抵押物位于南通市中天路28号,所有权证号为32025844)经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债权数额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珈蓝茗香(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豪斯茗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南通中天路西、宏兴路北、营船港河东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通开他项2012第0310012)经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债权数额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债务人奥倍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之间的900万元的债权债务以及债务人奥倍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与次债务人珈蓝茗香(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美芬、黄宝生、南通豪斯茗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870万元的债权债务即予消灭。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400元,原告负担5800元,被告珈蓝茗香(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美芬、黄宝生、南通豪斯茗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46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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