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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豪斯茗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美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495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通中商初字第0034号
    案号 (2014)通中执字第002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08
    发布日期 2015-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豪斯茗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家港塘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600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6月16日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0计算所得的利息54万元。自2011年6月17日至还款之日,被告南通豪斯茗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其两者之和不超过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基准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所得数额。 二、被告南通豪斯茗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家港塘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96万元,并赔偿自2011年5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以9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 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塘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第三人江苏普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普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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