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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市天征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0811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魏民金初字第157号
    案号 (2016)豫1023执1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阮
    执行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2
    发布日期 2016-09-1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天良、李永佑、许昌市天征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百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蒋亮亮、王幼鸽、王凯、贺盼盼、许昌锦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曹永刚、袁风娟、许昌锦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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