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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天下板仓石材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39****32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3民初1289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泉州市东方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天下板仓石材市场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间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 二、被告泉州市天下板仓石材市场有限公司在履行本案合同中已于2012年间支付给原告泉州市东方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押金100000元,双方均同意该押金用于抵扣本案案款;在扣除100000元的押金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应履行款项按150000元计付,且被告泉州市天下板仓石材市场有限公司同意分8期支付给原告泉州市东方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150000元,即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款项汇入原告泉州市东方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指定账号内(户名:泉州市东方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开户行:,卡号:)。 三、若被告泉州市天下板仓石材市场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泉州市东方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泉州市天下板仓石材市场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付款,则原告泉州市东方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有权按180000元和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以被告泉州市天下板仓石材市场有限公司为被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签订本协议后有部分支付,则应扣除已支付的部分)。 四、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泉州市天下板仓石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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