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浅草绿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齐福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054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4民初525号 |
案号 | (2017)辽0104执20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日期 | 2018-04-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浅草绿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578768.94元; 被告沈阳浅草绿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的利息(以578768.9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被告沈阳浅草绿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优质奖励金389593.75元; 被告沈阳浅草绿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优质奖励金的利息(以389593.7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五、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3元,减半收取6741.5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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