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鸿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8928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高民终字第3619号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2012)深中法执字第002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2-06-14 |
发布日期 | 2015-11-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本金二百八十四万二千七百八十二点八六欧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至二ooo年七月二十日,按本金七十一万零六百九十五点七二欧元计算;自二ooo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按本金三百一十九万八千一百三十点七二欧元计算;自二ooo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按本金三百五十五万三千四百七十八点五八欧元计算;自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二OO二年六月三十日,按本金三百一十九万八千一百三十点七二欧元计算;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至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按本金三百一十九万八千一百三十点七二欧元计算;自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至自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按本金二百八十四万二千七百八十二点八六欧元计算;自二O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按本金二百八十四万二千七百八十二点八六欧元计算);二、被告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承诺费罚息四千四百一十八点六六欧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十万六千八百七十二元,由被告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三九企业集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万六千八百七十二元减半收取,由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十五万三十四百三十六元(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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