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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9****756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1581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恢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景汛、漆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姜景汛、漆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8000元; 三、被告宋俊峰、金自卫、岳艳桦、辛整建、姜克承、蔡义文、姜克生、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80元,减半收取计251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姜景汛、漆婧、宋俊峰、金自卫、岳艳桦、辛整建、姜克承、蔡义文、姜克生、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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