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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9****756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2036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2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姜景汛、漆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万元及该款利息、罚息被告姜景汛、漆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6100元;被告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姜克生、姜克承、辛整建、蔡义文、岳艳桦、岳克洲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6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姜景汛、漆婧、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姜克生、姜克承、辛整建、蔡义文、岳艳桦、宋俊峰、金自卫、岳克洲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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