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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2021〕罚字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4年3月在开发东路北侧、许庄路东侧建设明发江湾城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30#、31#住宅楼局部露台加顶封闭为房间,建筑面积分别增加40.58㎡、39.9㎡。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633.6元(处30#、31#楼露台加顶封闭为房间部分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400元/㎡×80.48㎡×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3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