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扬自然资〔2021〕罚字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于2014年3月在开发东路北侧、许庄路东侧建设明发江湾城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30#、31#住宅楼局部露台加顶封闭为房间,建筑面积分别增加40.58㎡、39.9㎡。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633.6元(处30#、31#楼露台加顶封闭为房间部分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400元/㎡×80.48㎡×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3 |
决定机关 |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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