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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明华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盛仅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7084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花执字第008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2
    发布日期 2015-10-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明华航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欣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69391.64元及违约金251291.04元,合计1120682.68元; 二、被告程明胜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程明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庆市明华航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马鞍山市欣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3元(已减半收取)、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明华航运有限公司、程明胜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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