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19****0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民初37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5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偿还本金149650002.5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5129971.37元(暂计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对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即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与红桂路交界东北的风格名苑裙楼201的房产(房地产证编号:深房地字第2000586017号房地产证),对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即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97号103、105、106、107、108的房产(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12254463号)、203、205、206、208的房产(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12254400号)、301的房产(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1225443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有权以上述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深圳市新一佳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彬兰对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市新一佳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彬兰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699.86元、公告费990.01元(均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预交),由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新一佳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彬兰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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