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建卫医罚【2018】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执业地点以外的场所开展诊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于2017年11月13日,擅自在建德市更楼街道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内,组织开展为村民测量血压、检测视力,使用裂隙灯显微镜为村民双眼进行检查,筛查白内障、翼状胬肉等眼科疾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5 |
决定机关 | 市卫生计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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