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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滕州宝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卫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7329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市中商初字第263号
    案号 (2016)鲁0402执1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30
    发布日期 2016-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与被告枣庄正亿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年(市中)字0105号借款合同; 二、被告枣庄正亿商贸有限公司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15年1月20日前的利息13433.33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枣庄勇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滕州宝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本宝、张敬敬对上述款项的给付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完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枣庄正亿商贸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枣庄正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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