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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355****989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1民初1631号
    案号 (2020)湘1121执10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新余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 600 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2 6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给刘文明; 二、由东澔、东国兴在不超出5 950 000元的范围内对新余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向刘文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刘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 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 360元,由刘文明负担1360元,由新余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澔、东国兴负担42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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