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安正利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03075****063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4民初291号 |
案号 | (2020)赣0104执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安正利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8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以借款本金78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止利息); 二、被告江西安正利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如果被告江西安正利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约在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漆小松、肖时象提供质押担保的江西安正利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共计1000万元/万股,其中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80%股份、漆小松10.2%股份、肖时象9.8%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被告江西新远健集团有限公司、漆小松、肖时象承担以上质押担保义务之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安正利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安正利康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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