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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奥海天然气资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535****75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6民初6412号
    案号 (2020)苏0206执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奥海天然气资源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尚升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价款20.8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8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535元,由尚升公司负担282元,奥海公司负担4253元。该款己由尚升公司预交,尚升公司同意由奥海公司应负担部分直接向其支付,无需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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