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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00017****06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3民初5937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永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车旅费、辅助器具8费共计101958.50元。二、驳回原告蒋永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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