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083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民终45号 |
案号 | (2020)黔0112执恢1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砼款3238152.26元 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以下五项计算得出的金额的总和:一、以4506706.58元为基数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二、以4506706.58元为基数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三、以2006706.58元为基数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7日;四、以2006706.58元为基数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第一项判决的砼款时止;五、以1931445.68元为基数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2017年4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第一项判决的砼款时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35443元 案件受理费42342元由被告负担41054元由原告谷定12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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