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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083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民终45号
    案号 (2020)黔0112执恢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砼款3238152.26元 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以下五项计算得出的金额的总和:一、以4506706.58元为基数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二、以4506706.58元为基数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9日;三、以2006706.58元为基数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7日;四、以2006706.58元为基数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第一项判决的砼款时止;五、以1931445.68元为基数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2017年4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第一项判决的砼款时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35443元 案件受理费42342元由被告负担41054元由原告谷定1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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