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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恒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中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8284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园商初字第1727号
    案号 (2015)园执字第00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9
    发布日期 2015-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金隆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689954.56元,并偿付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止的欠息人民币76934.48元,以及自2013年9月1日起按双方本案所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欠息; 二、被告施志坚、孙通光、路继军、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恒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金隆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2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3022元,被告苏州金隆宇贸易有限公司、施志坚、孙通光、路继军、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恒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709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1080元,均由被告苏州金隆宇贸易有限公司、施志坚、孙通光、路继军、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恒生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六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其负担的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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