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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国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942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3民初6495号
    案号 (2018)苏0113执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国力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三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635120.14元,并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江苏天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百务工贸有限公司、江苏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海浩鄱阳湖水产有限公司、武汉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蒋国北、封浩、蒋亚亚、江苏天亿投资有限公司和盐城市海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国力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自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南京三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南京三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975.6元减半后收取739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988元,由被告江苏国力铜业有限公司、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江苏天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百务工贸有限公司、江苏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海浩鄱阳湖水产有限公司、武汉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蒋国北、封浩、蒋亚亚、江苏天亿投资有限公司和盐城市海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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