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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国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942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9974号
    案号 (2017)苏0106执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6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江宁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罚息(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27%计算);二、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江宁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411700元;三、原告南京江宁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金贸花园12幢101-110室房屋有权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在1500万元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对被告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23号房屋有权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价款在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南京江宁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蒋国北、江苏汇中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封浩、江苏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蒋亚亚、江苏国力铜业有限公司、于杰、江苏天亚投资有限公司、蒋青云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841元,减半收取7242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7420.50元,由被告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蒋国北、江苏汇中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封浩、江苏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蒋亚亚、江苏国力铜业有限公司、于杰、江苏天亚投资有限公司、蒋青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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