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国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79421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2民初680号 |
案号 | (2016)苏0102执19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发布日期 | 2016-12-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借款本金4797108.64元及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1日的罚息13543.86元,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蒋国北、蒋亚亚、杨珺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28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50285元由被告江苏天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蒋国北、蒋亚亚、杨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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