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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爱车护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储祥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4692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安开商初字第0381号
    案号 (2014)安执字第00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29
    发布日期 2015-1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王凤艳与被告爱车护使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的《“爱车护使”产品区域代理协议》、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自2013年10月2日起解除。 二、被告爱车护使公司返还原告王凤艳代理费30000元、货款8200元,合计38200元。 三、原告王凤艳返还被告爱车护使公司丰田陆地巡洋舰2台,车衣为大迷彩;起亚狮跑1台,车衣为大迷彩;本田CRV1台,车衣为银灰;3XXL中1台,车衣为尊贵红,豹纹;3XXL大3台,车衣分别为金银、金大迷彩、蓝银。如原告不能全部返还,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货款8200元,本院准许。 上述第二、三两项执行内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义务人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凤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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