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3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新石联投资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CRWG54U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石井工业区三横路2号标达广场4楼B401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志泉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8月26日邮寄《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云市监信监责字【2020】(11693),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公示年报,当事人未按责令期限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1月24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据3:被委托人李慧莹询问调查笔录。证据4: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8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谭志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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