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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工商高处字〔2016〕第1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四川南充嘉陵江第一曲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规定的情形,构成无正当理由长期未经营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四川南充嘉陵江第一曲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23户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8
    决定机关 南充市高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小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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