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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师俊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7161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1民初5831号
    案号 (2017)豫0181执2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6
    发布日期 2017-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漯河市兴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00万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漯河市兴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22.000646万元,并从2016年2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被告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漯河市兴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47319万元,并从2016年9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四、被告师俊平、朱亚星对上述被告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漯河市兴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漯河市力源橡胶有限公司、漯河市兴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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