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70366****0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26民初2481号 |
案号 | (2022)川0726执5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5-11 |
发布日期 | 2022-06-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绵阳市静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17万元及利息、罚息(从借款之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原告贷款系统确认的金额为准);二、被告范清、李洋、张聪、四川奥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瀚睿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四川朗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锐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范德康、李再洪、李英、袁林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范清持有的四川奥尔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由全部被告负担;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垫付12080元,在执行时由全部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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